【《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一条鼓励通过改建、扩建科技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扩展面积,提升服务功能。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改造,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内新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补助。
【解读】
此项政策涉及市经信委的主要是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重点产业集群内新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其中,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主要依据“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本)”(沈专项办发〔2014〕6号)第八条之规定,即: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公共设施、配套服务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核定后当年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改造投资是指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的维善、改造等费用支出。因此,凡经市级和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在要求的年度内进行的改扩建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均可获得相应补助;②根据《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办法共七条,分别对支持方向、申请市重点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需提供的相关要件、申报程序、创业创新基地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目前正在与市财政局进行沟通,待确定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七条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认定以及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奖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并按其在本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
《政策措施》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具体的执行标准如下:
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⑵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按其在本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⑶支持企业参加德国红点设计大奖、德国“IF奖”、美国“IDEA奖”以及中国设计红星奖等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奖,对进入最终评审并获得奖项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按其在本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3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八条支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解读】
此项政策主要依据“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本)”(沈专项办发〔2014〕6号)第九条之规定,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改造投资是指为提升服务功能对现有场地进行必要改造、购买必要的设备、软件,引进行业先进、共性、适用技术成果等费用支出。因此,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改造投资项目,均可获得相应补助。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九条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解读】
该政策是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项目申报当期内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申报当期:是指企业网上申报立项之日起,向前推一个年度(12个月)作为项目申报当期。支持方式为事后补助,对项目申报当期内的实际投资给予补助。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十三条鼓励小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创业基地内的小微企业,因聘请财务服务机构代账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及司法诉讼,聘请社会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或参加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辅导和管理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每户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
【解读】
此政策补贴对象是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内的小微企业,对其因聘请财务服务机构代账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及司法诉讼,聘请社会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或参加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辅导和管理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00元/户的补贴。补贴方式拟采取发放服务补贴券形式。目前,具体的补贴办法,我委正在抓紧与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二十一条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即将印发的《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等相关政策,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一是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平台,加快整合和共享各类政府信息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数据“打架”,建设完善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和宏观经济信息基础数据库;二是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政务信息公开,逐步有序推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等民生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在城市建设、社会救助、质量安全、社区服务等方面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性基金的带动作用,设立振兴发展基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就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等,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
【解读】
市政府拟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主要是为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融资,即企业贷款到期,自有资金不能偿还的,由转贷引导基金帮助偿还贷款,银行发放新贷款后,企业再偿还转贷引导基金。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三十三条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担保机构支持力度。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等方式增强担保机构实力,引导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解读】
支持在我市设立的并在市经信委备案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市政府采取竞争性选择,由企业申报、组织评选方式择优确定投资入股机构,由恒信投资管理公司代表市政府出资。市政府出资以不控股为原则,可采取直接投资入股或参股组建新公司,且增资部分全部用于对我市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三十四条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新增担保额的2%-3%给予风险补助。
【解读】
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以市本级各专项支持不重复为原则,按比上年新增担保额的2%给予风险补助,进一步提升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三十五条积极探索政府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完善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机制;开展政、银、保、企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融资模式;开展产业园区助企贷融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解读】
不断完善现有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融资模式,开展政、银、保、企重点产业园区助企贷融资试点,支持区县通过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园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助企贷风险基金,市与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合作银行按存入代偿保证金的5-10放大倍数安排贷款额度,向园区内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四十条鼓励金融服务超市试点建设,引入担保、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建设具有股权托管交易、债权流转交易等多种功能的网上金融产品交易平台,为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融信、融智服务。
【解读】
积极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建立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的金融超市,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投融资平台。引入小额贷款公司,为信誉好,初创期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无资产抵押,但生产效益好成长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融资支持;引入融资租赁公司,解决初创期小微企业无资金购买机器设备,采取租赁方式租用生产设备,以分期付款等方式付费,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引入应收账款保理服务,为处于产业链下游小微企业为大企业供货,形成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和资金提供方等参与机构提供信息合作服务,让应收账款企业参与到融资中来,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推动应收账款业务的创新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引入信托管理公司,以小微企业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开展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集合资金信托等业务,为小微企业筹集资金。建立多层次的资金本市场,多措并举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小微企业的融资、融信、融智提供服务。同时,鼓励具备条件小微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债权流转交易、票据交易融资,并将全部金融产品开设网上交易服务,为我市创业创新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对接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四十一条对符合我市产业资金支持方向和条件的小微企业重点项目建设,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支持。
【解读】
关于《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第四十一条政策,目前,市经信委正在抓紧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明确企业申请条件、申请贴息程序、贴息比例等相关内容。实施细则确定后需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四十九条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引进海外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再创新,对获得省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省补助资金的1:1给予配套支持。
【解读】
对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的补助比例和额度按省支持资金的1:1给予配套支持,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②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薪酬。
③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具备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④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的条件:
引进的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符合国家和我省主导产业政策,纳入《辽宁省鼓励企业并购和引进技术项目指导目录》。
②企业申请年度前三年内引进的技术并已投入生产;
③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
④海外技术让与方与我市受让方没有关联;
⑤引进技术支付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⑥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⑦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