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沈阳市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18年08月20日来源:市发改委
[字体: ] 打印

  第1条“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

  一、支持标准

  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择优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经费补助。

  二、申报条件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原则上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是法人的内设机构。

  三、申报要件

  1.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内设机构需要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内设机构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列表简述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及合作内容;

  5.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证明;

  6.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讲座和服务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成果处;责任人:郭洪中;联系电话:22722824)

  第2条“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供给服务水平”关于“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方面

  一、支持标准

  对平台服务机构和工作站,依据绩效考评得分情况进行排名,以不超过30%的比例择优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专家评分指标和客观评分指标,其中客观评分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

  某项指标考评系数=某服务机构(工作站)该项指标实际完成数÷该类参加绩效考评的服务机构(工作站)该项指标实际完成数总和;

  某项指标考评得分=该项指标权重分数×该项指标考评系数。

  某服务机构(工作站)得分=客观评分指标考评得分(换算百分制后)总和+专家评分指标考评得分总和。

  二、申报条件

  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的服务机构和区县工作站。

  三、申报要件

  1.各服务机构和区县工作站须在日常开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工作过程中,及时在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信息。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的数据信息,作为各单位定量考评依据。

  2.其他要件包括:《服务机构(区县工作站)绩效完成情况表》、《服务机构(区县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管理服务制度、服务合同复印件(服务机构提供)、区级支持条件平台和创新券的相关政策(工作站提供)等。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平台处;责任人:李辉;联系电话:22745111)

  第2条“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供给服务水平”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方面

  一、支持标准

  技术服务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支持;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支持。企业申领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条件

  凡是享受沈阳市科技创新券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创业团队须在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注册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

  1.在沈阳市登记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

  2.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

  3.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业团队类:

  1.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

  2.入住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3.创业项目须具有产品研发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

  三、申报要件

  (一)创新券申领申报要件

  1.企业。登录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企业)》,上传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创业团队。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录信息系统,统一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推荐表(创业团队)》,上传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创业团队负责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二)创新券兑付申报要件

  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科技服务需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后,须及时在信息系统输入创新券券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办理兑付的凭据。

  1.企业。登录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企业)》,上传技术合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发票等。以下材料若存在需一并上传: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服务报告等)、创新成果证明(包括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2.创业团队。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录信息系统,统一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创业团队)》,提供材料内容与企业相同。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平台处;责任人:李辉;联系电话:22745111)

  第3条“推进协会学会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关于“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方面

  一、支持标准

  每新建一个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0万元(市区两级1:1配套)支持。

  二、申报条件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与相关领域一名以上院士签约,与院士签订建站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和扶持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三、申报要件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要求,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院士与建站单位签署进站协议和具体合作项目协议两份协议书、建站说明及计划等。

  (责任部门:市科协;责任处室:组宣部;责任人:王树雄;联系电话:22729859)

  第4条“加强对产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支撑”关于“实施沈阳市科技计划”方面

  一、支持标准

  符合我市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重大科技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民生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创新与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等科技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在项目实施期内在职,具有本领域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4.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前4名成员在近3年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要件

  1.符合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求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线提交沈阳市科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2.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单位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计划处;责任人:胡忠君;联系电话:22724501)

  4条“加强对产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支撑”关于“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科技成果和人才优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方面

  一、支持标准

  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经费的50%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经费主要包括:1.孵化用工位办公家具、公共服务区域装修改造、互联网接入、无线互联网络覆盖等设施设备费用;2.建立检测、测试、实验、中试、数据支持等孵化服务平台的建设费用。

  二、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为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新建的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一)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2.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小微企业达到10家以上;

  5.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服务;

  6.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者孵化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众创空间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的机构;2.发展方向明确,拥有一支较为稳定的运营团队,能够为入孵企业和团队提供代办代理、技术支持、信息支撑、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服务;3.运营3个月以上,拥有3年以上场所使用权,现有注册会员或入孵企业、团队(个人)不少于10家(个);4.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5.集聚天使投资等金融资源,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6.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职、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7.能够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堂等活动,可提供产品发布、市场开拓、项目推介、业务合作、交流宣传等服务;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申报要件

  1.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资金申请报告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责任人:姜明;联系电话:22739469)

  第5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等”方面

  一、申报条件

  对注册地在沈阳的企业,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受理并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的。

  二、申报标准

  1年期以下(含1年),按实际发行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1年期以上,按实际发行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一年内同一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申报要件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3.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4.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银行回单;5.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处室:高银行保险处;责任人:苏虹;联系电话:22721451)

  第6条“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工具”关于“加大对助保贷产品的支持和推广力度”方面

  一、申报条件

  “助保贷”业务应由中小微企业自愿申请办理;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和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可向合作银行推荐企业,但不得干涉合作银行审核决策。

  二、申报标准

  中小微企业入围“助保贷”业务标准由各行自行确定,但中小微企业需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有效保证(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有效保证额度以合作协议规定为准)。

  合作银行应制定“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审核标准、内部流程和鼓励政策,并向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报备。

  各合作银行可根据各行实际,确定单一企业“助保贷”业务授信上限,且各合作银行须具有该授信规模的审核权限,原则上单一企业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要件

  符合各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贷款标准,并已通过合作银行审核的“助保贷”业务,由各合作银行填写《“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金拨付申请书》,同时提供授信批复(或者贷委会纪要等证明授信通过的其他要件)、抵(质)押物落实情况(或者其他保证方式的证明材料),由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进行审核备案,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补偿金额度审核,并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核准意见书》,并拨付风险补偿金至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合作银行在对应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即可发放贷款资金,并将贷款资金发放凭证交由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备案。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处室:高银行保险处;责任人:苏虹;联系电话:22721451)

  第7条“推进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关于“推动双创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挂牌”方面

  一、申报标准

  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其中:按正式挂牌和实现融资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正式挂牌阶段补助申请条件: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核准。

  2.实现融资阶段补助申请条件:企业通过股权融资,累计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要件

  1.正式挂牌阶段所需要件: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通知书。

  2.实现融资阶段所需要件:银行进账单等融资证明材料。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责任人:陈义南;联系电话:22721754)

  第7条“推进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关于“探索建立财政固定投入机制,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资本市场培训、对接和路演工作”方面

  为鼓励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培训等服务,充分发挥“孵化器”作用,按照全年完成10次投融资路演、组织2次走进交易所(新三板)等大型活动、200户企业在成长板以上完成挂牌的条件,给予100万元奖励。免费服务完成400户以上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金融专项支出。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责任人:陈义南;联系电话:22721754)

  第8条“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联系省科技厅,争取科技部支持,将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纳入试点地区。

  市金融办负责与省金融办衔接,按照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三部委对开展第二批科创企业投贷联动工作的安排,争取银监会、人民银行支持。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办;责任处室:条财处、银行保险处;责任人:王凡清、苏虹;联系电话:22733500、22721451)、(责任部门:金融办;责任处室:银行保险处;责任人:苏虹;联系电话:22721451)

  第9条“完善金融政策引导和融资担保体系。”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主力军作用,重点发展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拓展担保服务领域。”方面

  一、补助标准

  1.担保业务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给予风险补助。对单户企业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的1.5%给予风险补助;对单户企业担保额在500(含)-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对单户企业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超过1000千万元以上担保额按1000万元计算)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

  2.低担保费率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含)的,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

  二、申请条件

  1.在我市注册和经营,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已备案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年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2.5%或不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上年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总额的60%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及关联关系主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动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6.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处理处罚。

  三、申报要件

  1.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机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申请表。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担保业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申请低担保费率补助的担保机构,需提供收取低担保费凭据复印件。

  6.人民银行提供的担保机构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7.担保机构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8.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处室:小贷担保处;责任人:张元;联系电话:23768170)、(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处室:产业与金融结合处;责任人:张谦;联系电话:22728904)

  第10条“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关于“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方面

  以沈阳市科技金融联盟为依托集聚科技金融资源,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1.联盟简介:联盟由股权投资机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企业家、投资家等个人,共同发起成立,致力于成为以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促进交流合作、加速科技金融相容相生生态发展,形成全方位、多元化、市场化的投融资体系,为创新创业搭建新平台,共同支持科技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为目的非盈利性联盟组织。

  2.联盟的服务范围:

  (1)以创新、系统化的运行机制联合联盟生态中各机构、资源,促进联盟成员间的交流、互助和融合,促进区域科技金融与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发展。(2)发起科技企业与投融资机构、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机构的对接活动,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辅导服务和支持(3)举办主题课程和活动,通过培训、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帮助培养更多合格天使投资人、优秀创业者。(4)促进投资人与项目对接、交流,为促进联合投资等各种投资形式创造条件。(5)培育科技金融服务机构,认定合格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服务机构,协助这些主体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条财处;责任人:王凡清;联系电话:22733500)

  第10条“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关于“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方面

  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试点单位,并推动试点单位专注服务于科技企业和开展科技金融业务,鼓励试点单位根据科技型企业的实际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促进试点单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一、申报条件

  (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负责发布科技金融试点单位申报通知,由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主申报。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报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上年度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15%,或上年度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户数占全部贷款户数不低于20%。

  2.具有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的配套政策,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政策其中两项:

  (1)简化的审批流程;(2)专业化服务人员;(3)专业化审批团队;(4)利率优惠政策;(5)其他配套优惠政策,包括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授信额度等。

  (三)具有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

  二、核准流程

  (一)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报试点单位需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申报单位填写《沈阳市科技金融试点单位(商业银行)申报表》。

  2.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1)科技贷款余额占比或科技贷款户数占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针对科技型企业的配套政策或创新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等银行基本资料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3.《沈阳市科技金融试点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科技局审核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在《沈阳市科技金融试点单位(商业银行)申报表》填写意见。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金融办核准试点单位名单,联合发文并组织授牌。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条财处;责任人:王凡清;联系电话:22733500)

  第11条“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关于“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及科技型企业对科研成果及时申请专利,鼓励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专利。”方面

  一、支持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高于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不高于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不高于350元;

  2.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每件每个国家资助不高于5000元,最多按三个国家予以资助;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为准。

  2.申报期为上一年度内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或已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3.专利申请权属和专利权属明确。

  4.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是技术含量高、有较好的市场开发前景,符合我市技术发展重点和产业政策的优秀专利;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发明专利。

  三、申报要件:

  1.《沈阳市专利择优支持费申请表》;2.进入实审阶段的,提交实质审查通知书及缴费证明;3.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4.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知识产权促进处;责任人:彭曙东;联系电话:22730987)

  第12条“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建设以沈阳生产力促进中心为核心,以知识产权服务产业联盟为依托,以专家服务团队为支撑,以有效的运行机制为保障的信息化、网络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将沈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为具有专利申请、检索分析、管理咨询、专利运营、培训辅导、交易代理、法律援助等全链条服务功能,面向产业、行业和企业服务能力。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知识产权促进处;责任人:彭曙东;联系电话:22730987)

  第13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方面

  1.开展假冒专利行为专项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调处专利侵权纠纷,出具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判定咨询意见。

  3.调解专利纠纷。

  4.开展我市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配套工作。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知识产权促进处;责任人:邵军华;联系电话:22728692)

  第14条“支持留学人员、海外人员创新创业及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关于“落实《沈阳市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促进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沈工作”方面

  一、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博士给予总计15万元生活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在海外取得博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的学历学位需为教育部认可的海外院校颁发;3.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沈阳创新创业,满1年(含1年)以上,且年满35岁以下;4.承诺连续在沈阳创新创业至少3年(含3年)以上;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情况。

  三、申报要件

  1.沈阳市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2.年度沈阳市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生活补贴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3.附件:主要包括: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在沈创新创业工作合同(协议)或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处室:沈阳市引进俄罗斯专家工作管理办公室;责任人:王威;联系电话:22529106)

  第14条“支持留学人员、海外人员创新创业及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关于“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方面

  一、支持标准

  可以申请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

  二、申报条件

  列入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试用期满、且距规定退休年龄在3年以上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三、申报要件

  1.本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等材料;2.所在单位书面意见(正式发文);3.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正式发文);4.变更聘用合同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5.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审核(备案)表。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处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责任人:于杰;联系电话:22539025)

  第15条“扶持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创业”

  一、支持标准

  扶持额度为10—20万,团队形式申报的扶持额度上浮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领办、独立创办企业的扶持额度为20万元。(二)参与创办、合资兴办或技术入股企业的扶持额度为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人才或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规定条件或经市人社局认定。(二)领办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三)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且占股比例不少于20%的。(四)以专利技术所有者身份入股企业且占股比例不少于10%的。(五)团队成员要符合上述第一款条件和第二、三、四款条件之一。

  申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沈阳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企业成立年限在3年以内。

  三、申报要件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申报书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人事处;责任人:肖强;联系电话:22736431)

  第16条“加强创业投资领域信用建设”关于“推进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记录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方面

  1.完善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制定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记录征集目录;

  3.将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记录与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处室:信用处;责任人:赵启友;联系电话:82510355)

  第16条“加强创业投资领域信用建设”关于“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及管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方面

  1.完善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制定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及管理人员不良行为征集目录;

  3.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及管理人员不良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4.通过“信用沈阳”网站向社会公示。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处室:信用处;责任人:赵启友;联系电话:82510355)

  第17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方面

  一、总体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准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企业开办各级指标,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第一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推行“一窗通办、一证零表、并行办理”,减少企业开办环节。第二阶段(7月1日至12月31日)推行“1+N+X”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件事最多跑一次”。

  三、主要措施:

  1.设立新办企业服务专区,全程引导帮办服务。

  2.实施流程再造,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证零表、并行办理”。

  3.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将办理新企业工商登记时间压缩至2天以内。

  4.实现信息共享,部门互联互通。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责任处室:注册指导处;责任人:石涛;联系电话:24011310)

  第17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关于“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方面

  一、指导思想:以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为主题,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开通涵盖所有业务、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网上登记系统,做到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的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具体工作:

  1.加大社会宣传,强化业务培训。

  2.定期对下通报全程电子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量化排名。

  3.强化指导帮扶。

  4.做好服务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全程电子化登记自助申报(服务)区,配备导办员,为申请人现场体验和开展网上申报登记提供便利和专业化服务。

  5.强化多面推广。组织沈阳市95个创业基地、众创空间、产业园区的人员进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业务培训。开展银行帮办代,强化政银助企合作。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责任处室:注册指导处;责任人:石涛;联系电话:24011310)

  第17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方面

  一、工作目标: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

  二、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三、提交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责任处室:注册指导处;责任人:石涛;联系电话:24011310)

  第18条“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关于“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方面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

  年初按照市法制部门要求,制定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市场监管日常检查要实现“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抽查检查结果要全部公开公示。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手段

  建设全市“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建立智能化“双随机”抽取手段,确保全市“双随机”抽查监管公平公正。

  三、清单及两库管理

  各执法部门动态调整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维护平台配置应用,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动态调整内容报此项工作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责任处室:数据信息处;责任人:谷友常;联系电话:24011851)

  第18条“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方面

  一、综合执法监管原则

  按照市法制部门编制计划要求,各部门独立编制上报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合并对同一主体多部门检查计划;探索和推行全市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建立部门间执法检查的联动相应和协作机制;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公示。

  二、综合执法平台应用管理

  2018年下半年,在全市启动沈阳市综合执法平台应用,制定《沈阳市应用综合执法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执法部门完成综合执法平台“一单两库”配置录入,独立动态调整维护。

  三、工作管理

  建成立沈阳市政府部门协同综合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市工商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执法平台管理维护,成员单位共同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责任处室:数据信息处;责任人:谷友常;联系电话:24011851)

  第18条“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关于“实行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方面

  1、建立工作机构,强化协调配合

  2、梳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

  3、完善制度建设、实现全程留痕。

  4、加快平台建设、推进智慧监管。

  5、搭建监督平台、实现回溯管理。

  6、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硬件配备。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责任处室:法制处;责任人:杨威;联系电话:24011296)

  第19条“建设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促进创新主体培育”

  一、支持标准

  由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辽宁省高企认定办、沈阳市科技局下发文件,确定各类型企业名单,注册和实际经营地址在相应创新创业载体内。

  二、申报条件

  在浑南区内注册、缴税的各创新创业载体。

  三、申报要件

  创新创业载体汇总的各类型企业的认定文件、名单及申请奖励报告。

  (责任部门:浑南区政府;责任处室:高新区火炬办;责任人:姚尧;联系电话:23777001)、(责任部门:沈阳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处室:科创中心浑南区科技经信局;责任人:郭连斌;联系电话:23777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