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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的解读
2021年03月2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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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依据和过程

  现行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于2019年1月修订。为做好新时期的政府工作,依据今年2月修订的《省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我们启动《工作规则》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一是将2019年市政府工作规则与新修订的《省政府工作规则》逐条比对,认真研究,把握新变化、新内容、新要求;二是认真梳理归纳市政府重点工作、新的制度安排、现行成熟的经验做法,将其体现到工作规则之中;三是广泛参考了上海、广州、郑州等市政府工作规则,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位市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并认真研究采纳,修改完善形成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讨论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工作规则》共12章77条,与原规则条目相同。其中,新增加4条,删除或合并4条,未作修改25条,修改完善48条。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调整了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依据《省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将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履行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突出“三个示范”“两个表率”,奋力推动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二)强调了请示报告和督办落实工作制度。一是第七条,强调副市长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二是第四十一条,强调督查工作要坚持奖惩并举,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约束作用。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710”工作制度,一般事项应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三是第六十一条,强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把抓落实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明确了市政府会议制度。第四十二条,强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1.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等4项内容。

  2.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工作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 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议案; 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等10项内容。

  3.市政府议事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总结并安排部署市政府月度重点工作,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2项内容。

  4.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专项会议、行业性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3项内容。

  (四)其他修订内容。一是第九条,强调市政府实行工作互补的AB角工作制度。市长离沈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离沈期间,由互为 AB角的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二是第十一条,增加“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的表述。三是新增加第二十五条,即“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的表述。四是第二十八条,增加“重大决策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