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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之四
2015年10月09日来源: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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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执行。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两个文件,明确了有关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根据我省实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