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沈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出台,正是为落实环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责任书》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载体。《办法》规定,市、区县(市)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并以责任书的形式确定下来,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区县(市)政府与乡(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有关部门”是指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其范围从《沈阳市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的规定。这样,就切实落实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实现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全覆盖”。
《责任书》的内容包括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如环境质量指标、污染控制指标、环境建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任务指标、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等,同时强调指标要量化,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避免了《责任书》流于形式。被考核单位是所有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对《责任书》的考核每年至少两次,便于发现问题,及早研究推进。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全过程要求公平、公正、公开。违反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检查考核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考核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必须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和资料,具体指标在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改具体指标的考核分数,绝不姑息。
《责任书》内容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分等次,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依据《沈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按照《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应用,即对于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要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