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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2018年09月17日来源:沈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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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沈阳市湿地保护修复方案》背景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发布,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全面部署。2017年12月,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8月13日,沈阳市政府印发了《沈阳市湿地保护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通过全市顶层设计,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本底,依托湿地环境的独特性,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生态相协调的原则,安排湿地保护修复的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构成的生产空间更为高效、生活空间更为宜居、生态空间更为美丽。

  《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完善保障机制7部分内容。明确了我市在今后一个时期的湿地保护任务。

  二、《方案》确定了我市湿地保护修复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29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91万亩(自然湿地包括沼泽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湿地公园达到5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8.75%,水鸟种类不低于110种,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并建立30个湿地监测点,新建一般湿地(市级重要湿地)7处,使我市形成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三、《方案》明确了湿地保护修复重点任务

  (一)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在对全市362个湿地班块开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重要湿地的确认标准》的规定,建立并完善沈阳市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二)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通过确定全市和各县(市)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禁止开垦、占用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或擅自改变用途。将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三)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按照国家、省、市主体功能区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造成破坏。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对湿地破坏严重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约谈。

  (四)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以《技术方案》为指导,制定全市自然湿地修复、综合整治标准和我市湿地保护修复重点工程规划,优先对全市重要湿地和受胁迫严重的湿地实施湿地保护修复重点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

  (五)开展湿地监测评价。通过建立我市跨部门湿地监测评价议事协调机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制定全市湿地资源调查、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统筹规划全市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对全市重要河流、湖泊的水文数据、气象数据、水质数据、农业面源污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全市湿地资源监测报告。

  (六)完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市级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开展沼泽、湖泊、河流等各类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和科学研究,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加大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