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二条鼓励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优惠条件及服务空间。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实际提供房租、水、电、采暖、网络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用补助。
【解读】
对创业孵化基地年接纳入驻企业15家以上,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年补助80万元,3000-5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40万元,1500-3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30万元。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15〕15号)。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四条对入孵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出园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且存活率达到出园企业总数50%以上的(含50%),按照带动就业人数不同,给予基地奖励经费。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分别按照1万元/户、1.5万元/户和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解读】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15〕15号)。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五条鼓励创业基地提高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同级不同部门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支持。
【解读】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文件细则正在制定之中。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二十二条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高密度、多层次搞好创业宣传,在主流媒体、电台、电视台开辟创业宣传专项栏目,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营造创业氛围。通过电子大屏幕、LED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宣传媒介,搞好创业政策的动态化宣传;利用网络、Q群、微信等平台发布创业政策;印制创业宣传手册、办事指南等,组织人员向社会免费发放,进一步提高创业政策社会知晓度,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
【解读】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二十七条对特殊群体创业减收税费。
【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和《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对符合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吸纳税收政策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二十九条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
【解读】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五十二条资助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问题。
【解读】
1、关于印发《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8]14号,自2008年11月1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2、《沈阳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发[2009]1号,自2009年2月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七条。
3、《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94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83号,2009年12月16日印发)第三条第二十一款;
5、《关于印发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人发[2004]11号,2004年7月5日印发)第十九条;
6、《关于印发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发[2004]12号,2004年7月5日印发)第十八条。
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五十五条鼓励各区、县(市)积极争创省级创业型区县,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区县的,按省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解读】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五十六条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解读】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五十七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解读】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文件细则正在制定之中。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五十八条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解读】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文件细则正在制定之中。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五十九条落实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经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且创办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八类人群就业,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对创业带头人和所吸纳人员按照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市)按7:3比例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解读】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六十条落实创业项目补贴。对由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收集整理并每年向社会征集开发50个以上且统一发布的创业项目,由创业者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由市按照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标准给予创业项目补贴。每年评选20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
【解读】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文件细则正在制定之中。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六十一条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解读】
我市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培训需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参加以树立和强化创业意识为目标和以创业项目选择、论证和运作为重点的创业引导和创业指导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取得营业执照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机构补贴,6个月内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参加以提高创业者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核心的创业辅导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根据企业创建时间、发展潜力、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评选50名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高层次创业培训补贴。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六十二条运用失业保险支持就业稳定。
【解读】
2015年6月18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三部门联合转发省《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5】13号)文件,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调整所造成的2015年3、4、5月用人单位多缴的失业保险费将采取在年内分3个月逐月抵顶的方式解决。
根据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5】136号)文件规定,为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对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六十三条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解读】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和待遇:
1.补贴标准。毕业生参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及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水平。其中,市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在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基础上,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期不足一个月的毕业生不享受见习补贴。
2.见习待遇。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报程序:
1.各见习单位应严格按照见习政策接收见习毕业生,每月按所属关系分别向市或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所需要件:①本单位见习补贴申请报告;②《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③《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一式三份);④《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⑤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复印件;⑥《公示单》;⑦专用收款收据(三联据)。
2.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进行汇总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所需要件:①见习补贴申请报告;②《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情况表》;③专用收款收据(三联据);④《沈阳市见习基地(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现场检查纪实》。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对象:
1.毕业于我市辖区内普通高校;
2.国家统招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
3.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本人残疾;
4.在毕业年度内;
5.有就业愿望。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标准:
求职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要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领求职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毕业院校开具的毕业生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明内容应明确毕业生系国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并注明毕业时间、学历后加盖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公章;
3.民政部门颁发并正在领取保障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纳入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范畴,享受见习补贴待遇。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六十四条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农民工和退役士兵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给予补助。
【解读】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文件细则正在制定之中。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六十五条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解读】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对用单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的保险补贴,并按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沈阳市内九区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三县一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的50%给予岗位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沈阳市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法执行,采取先缴后补的补贴方式,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比例为:沈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即统筹部分给予补贴;8%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可选择岗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做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补贴比例为:沈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6%,即住院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1300元(三县一市1050元),岗位和社保补贴按沈阳市最低工资和缴费标准执行,社保补贴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大学生予以生育保险补贴。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是以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基本医疗保险是以社会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计算缴费标准。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由本人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即: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简称“4555”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六十六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解读】
一是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5】52号),针对我市户籍的未能继续升学且有培训意愿及就业要求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往届未满18周岁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于参加预备制培训未满18周岁的学员,培训合格并取得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于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年满18周岁的学员,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予以补贴;6个月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二是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和企业单位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5】215号),针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对于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将我市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培训需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的城乡劳动者均纳入免费的创业培训范围,培训后经考核合格者,培训机构可获得相应的培训补贴。在各级就业管理部门登记为灵活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可免费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根据不同创业群体和创业活动的不同阶段,分别开展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辅导培训,充分利用省级创业实训软件平台,对参加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创业实训,增强创业培训效果。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六十七条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成果工作机制
【解读】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精神,拟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机制。
一是开展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上一年度没有大规模裁员且有详细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的企业中,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企业依法缴纳保险并履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人员,参加急需紧缺拔尖高技能人才培训且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培训补贴。
二是开展企业岗前技能培训。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新招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年度确定的培训专业目录开展岗前培训,按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目录确定补贴标准的3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是开展企业开展岗位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在岗技术工人开展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知识更新培训,按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目录确定补贴标准的4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根据省级政府补贴培训目录,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实际需求,定期制定和发布我市政府补贴培训目录。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标准,对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人员,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六十八条完善失业登记办法。
【解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5]65号)文件精神,我局已于2015年4月14日制定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5]20号),并已向全市下发执行。
在2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