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原市安监局制定了《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二(六)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二、政策总体思路
通过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考核,抓住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环节,带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提升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进行安全管理的意识,特别是提高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政策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七条,第一条是编制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是《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是《规定》指的主要负责人都包括哪些;第四条是阐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部门,依据考核的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表彰或行政处罚;第五条是阐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总体责任;第六条是具体阐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覆盖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第八条阐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的规章制度包含内容;第九条阐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包含内容;第十条阐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包含内容;第十一条阐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包含内容;第十二条阐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包含内容;第十三条阐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层层压实责任;第十四条阐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每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述职;第十五条阐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采用的标准,以及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奖励政策;第十六条阐明依据主要负责人履职考核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的惩治措施;第十七条阐明各级监管部门,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后,要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