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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之十
2015年10月10日来源: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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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对于银行信贷、小额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鼓励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挂牌以及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发展。

  2.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其中:按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和实现上市融资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2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上市补助方式给予支持,需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买实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沈阳;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额度超过1亿元。

  3.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企业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需要满足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境内的条件。

  4.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挂牌成功后,每户一次性最高补助140万元。 5.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挂牌成功后,每户一次性最高补助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