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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5年11月2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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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意义》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出台的。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将“宽进严管”作为改革的一条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从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等七个方面提出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工作要求。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了“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2014年在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关于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后续监管的意见,探索后续监管的有效方式。在《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19号)再次明确:由省工商局牵头,起草省政府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二、制定《意见》的目的《意见》明确,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监管职能体系,实现放管结合、宽进严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三、制定《意见》的意义

  完善的市场经济是有活力、有秩序的。活力和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翼,信任和安全是市场经济的保障。没有活力,市场经济就失去了生机和魅力;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失去了信任和安全。放管结合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两个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照后证”改革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部分前置改成了后置,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做到宽进严管,是商事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简政放权,必须放管结合,不能一放了之。“放”是要放活,而不是放任;“管”是要管好,而不是管死。

  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既放松市场准入门槛,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又加强市场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二是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让市场主体便捷进入,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三是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还权市场,又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意见》按照加快形成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的总体要求,从顶层制度设计的角度,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的主要任务、具体目标和实现路径,对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我省正常经济秩序意义重大。

  四、《意义》的主要内容《意见》从四个部分提出了15条具体任务、目标和措施。

  一是推进部门协同监管。《意见》明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定公布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意见》要求,依据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各监管职责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所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意见》明确,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实施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目录和实施办法,切实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

  二是实行信息统一公示。《意见》明确,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意见》要求,由工商部门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三是实施信用约束惩戒。《意见》明确,建立异常记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或者公示有关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意见》明确,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意见》提出,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发挥联动响应效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共治。《意见》从畅通投诉渠道、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舆论宣传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意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套制度保障:制定公布全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依据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制定各监管职责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制定公布政府部门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目录,建立信息公示责任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内部管理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和质量管理机制;制定《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管理办法》;制定《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公布政府部门失信主体信息共享交换目录等。

  二是强化信息化支撑保障。《意见》明确,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全省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的集中汇聚、统一公示;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失信主体信息,实行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将工商部门登记的主体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为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实施有效后续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实现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交换,最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责任分工,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措施保障、经费保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地生根。

  四是实行问责。《意见》明确,纪检部门要加强督查问责,对工作落实不力和不履行监管职责,以及不履行信息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法定职责等,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