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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编制解读
2020年09月11日来源: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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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宣传、贯彻、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37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背景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城市运行的众多领域,作用不可或缺。与此同时,因其所具有的易燃、爆炸、有毒、有害等固有特性,安全风险较高,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何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事故已成为城市安全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录》旨在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特定种类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城市安全风险。
  二、《目录》编制的必要性
  (一)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需要。沈阳市作为东三省重要的化工产业基地,涉及的危险化学品面广量大,而且多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稍有疏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随着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优化、化工产业规划变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仓储管控等工作的开展和不断深化,沈阳市对危险化学品精细化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制定《目录》,对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梳理,列出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有持久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在我市予以全面禁止,并对我市各相关区域使用量大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实施一定的限制和控制,有助于进一步管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相关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等相关文件均对制定《目录》提出相关要求。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制定《目录》,在我市实施危险化学品清单化管理,既可明确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也可明确在我市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允许工业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为相关单位提供具体管理指引,也为市、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提供监管清单,有助于实施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目录》编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
  4、原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安监总管三〔2017〕102号)
  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5号)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7、《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8、《关于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9、《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43号)
  10、《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四、《目录》编制的主要过程
  自2019年11月始,梳理、研究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确立编写原则;2020年4月,组织我市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进行广泛研讨,经多次修改,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2020年5月至8月,经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听证会、社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相关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形成《目录》送审稿;8年31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五、《目录》的主要内容说明
  《目录》由禁止部分、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附则组成,附件包括“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其他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等3项目录清单。
  (一)禁止部分
  禁止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目录清单(即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及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
  此部分共5条,是基于城市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管控的不同需要,通过限定特定区域和控制危险化学种类等方式,降低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此部分采用“正面清单”形式。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分布现状及城市各区域风险管控的不同需要,划分为“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和“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
  (三)附则
  附则共8条,主要明确了《目录》的适用范围和术语定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