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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8年05月09日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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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创新方式,解决旧住宅区管理决策难、维修难、服务差、收费低等突出问题,打破旧住宅区改造后“一年新、二年旧、三年破”的现状,将旧住宅区建设成为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完善体制

  积极推进部门职责进小区

  《意见》明确,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要建立三级政府四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区、街道和社区层层建立旧住宅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旧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强化政府责任,凝聚部门合力,发挥社区作用,提高共管效率。积极推进部门职责进小区。房产、执法、公安、发展改革、司法、文体等部门以及水、电、气、暖等单位,需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旧住宅区管理服务“责任清单”,并在旧住宅区内公示,有效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缺失问题。此外,还将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区政府和街道对属地内的旧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街道要设立物业管理机构,配备物业专管员,指导社区建立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建立机构

  提倡社区支部书记兼任业委会主任

  根据《意见》,沈阳将推行社区党组织监督指导下的社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管理服务主体“三位一体”共管模式来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做好业主委员会、管理服务主体党建工作,提倡符合条件的社区支部书记和其他支委,依法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进入业主委员会监事会。

  在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产生及组织形式方面,业主自治比较成熟的旧住宅区,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经街道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旧住宅区,可由街道指导社区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产权主体多元化或出租房屋较多的旧住宅区,可在社区指导下,由业主代表、产权单位代表、承租人代表等联合组成协商议事组织,进行自治管理。

  服务模式

  业主可根据服务质量和费用自愿选择

  在选择管理服务主体及服务模式方面,旧住宅区业主可根据管理服务质量和费用,自愿选择服务模式。

  《意见》明确,对2018年6月底前全部落实旧住宅区共管模式的社区,区政府可给予及时奖励。奖励标准为总户数在300户以下的住宅区奖励1000元,300-500户的奖励1500元,501-800户的奖励2000元,800户以上的奖励3000元。对2018年7月底前完成的社区,按以上标准的70%给予奖励。

  解决“维修难”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存储账户

  在解决“维修难”方面,《意见》明确,街道负责旧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和续筹工作,可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存储账户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尚未建立或需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要向业主或产权单位收取资金进行补建或续筹,标准按每平方米30-50元执行。对产权单位不存在或拒不履行修缮责任的,街道可代为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发生房屋应急维修情况的,街道要通知相关业主履行维修义务,业主拒不履行的,由区政府按照“先垫付、后追缴”的原则,安排应急资金和施工队伍代为修缮,并向相关业主依法追缴所需费用的本金及利息。生活困难居民可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低保等证明,向街道申请减免欠缴维修费用。

  解决“服务差”“收费低”

  住宅用房收费标准最低每月每户9元

  在解决“服务差”“收费低”问题方面,《意见》规定,我市旧住宅区管理基本服务内容包括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和房屋小修养护等4项。住宅用房收费标准暂按户型执行:一室一厅以下每月每户9元、二室及二室一厅每月每户10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每月每户11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每月每户12元、四室二厅以上每月每户13元。对旧住宅区内及毗连的办公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标准执行;商业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标准执行。旧住宅区内机动车固定停车位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此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房屋小修养护费用。

  政府扶持

  给旧住宅区管理服务主体3年资金补贴

  《意见》规定,市、区政府给予旧住宅区管理服务主体3年资金补贴,对提供不低于基本服务标准的管理服务主体,第1年至第3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分别为0.1元、0.08元、0.05元。同时,还将制定全市旧住宅区考核和奖励标准,进行考核和奖励,支持规模化和特许经营。

  对于旧住宅区中的生活困难居民,可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低保等证明向街道申请减免管理服务费。街道同意减免的,按减免额度向生活困难居民发放“管理服务费代金券”(以下简称代金券),“代金券”只用于交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主体可凭“代金券”申请等额的政府补贴,该补贴资金从各区财政经费中列支。

  服务约定

  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此外,《意见》规定,各类管理服务主体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对合同期内擅自降低服务标准且经社区、街道、区房产部门责令整改无效的、擅自退出服务项目的、因服务质量差被业主大会解聘的管理服务主体,除不予拨付当年的常规补贴外,市房产局将其及主要负责人列入我市物业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有关部门将给予联合惩戒。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邸雪莹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