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沈阳市发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4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当前,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政府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文件,就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标志着大数据战略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抓住国家战略机遇,推进沈阳经济社会发展,市委、市政府作出加快智慧沈阳全面建设的决策部署,明确了智慧沈阳建设“惠民、兴业、善政”的总体目标,提出了以大数据发展为主体,智慧城市建设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两翼,彼此支撑、互为动力、协同发展的智慧产业新思路。为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的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智慧沈阳建设,根据《沈阳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2016-2020年)》(沈政发〔2015〕6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智慧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5〕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二、政策依据
政策通过认真分析我市大数据产业的现状和需求,结合本市两化融合、信息产业、服务业、双创、人才等现有政策,充分借鉴国内其它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征求了沈阳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经多次沟通和论证而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据有:《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下半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组织工作的通知》(辽经信电力〔2015〕168号)、《沈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发〔2010〕52号)、《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财流〔2014〕58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等文件。
三、政策内容
本政策共十七条,分别从土地、产业、科技创新、投融资、人才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通过奖励、政策倾斜、资金补助等多种方式为沈阳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1.土地扶持类
为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促进沈阳市形成重要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国家级工业大数据示范基地,本政策优先统筹安排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需要;对大数据产业园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2.产业扶持类
为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带动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本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数据中心项目优先向我省申报大用户直购电;为各类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费用给予补助;对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园区内的企业新建及改造项目给予补助及银行贷款贴息支持;对大数据、云计算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应用产品研发设计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投资示范项目给予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省外大数据及关联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资金补助;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超算中心及云平台企业向社会和中小企业(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并提供优惠服务的,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并根据规模给予奖励。
3.科技创新扶持类
为鼓励科技创新,从数据标准规范方面推动数据资源建设,本政策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补助。
4.投融资扶持类
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本,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沈阳市智慧产业发展,为企业提供辅导和帮助,本政策充分利用政府各类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构建多层次投资体系,满足大数据产业不同类别企业及其在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支持大数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5.人才扶持类
为有助于形成一个包容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并形成集聚人才的良好氛围,推动智慧产业的研发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为企业由小做大既而做强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推动产业链条的不断完善,本政策对于引进的大数据产业方面人才及其科研成果和领办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个人、所在团队及领办企业享受《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政策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
政策明确我市现有各类产业专项资金要向大数据产业倾斜,各地区各类产业专项资金也要向大数据产业倾斜。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大数据产业相关园区建设,以及大数据产业链(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掘、展现、应用、交易等)关键环节的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产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环境和大数据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创新能力提升、创业项目孵化、应用示范以及人才引进和培养,并为国家和省相关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建设和运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大数据产业人才培养的培训机构,以及为大数据企业提供融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