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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
2011年07月01日来源: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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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问:《社会保险法》审议通过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该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从去年开始试点的新农保梯次推进,全面展开,各项政策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完善,这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提供了比较成熟的条件。此次审议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该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该法律与《劳动法》、《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对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有哪些重要的立法原则值得我们关注?
  
  答:《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坚持和贯彻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新期盼;三是坚持和贯彻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根本要求;四是坚持和贯彻了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的科学态度。
  
  问:我们注意到,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共分十二章,共九十二条,一万多字,对于这样一部体系庞大的综合性法律,我们应重点把握哪些方面?

  答:《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体系庞大的综合性法律,除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险种分章设立外,还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和社会保险监督等章,需要全面学习和理解。正如人社部尹蔚民部长讲话中指出的那样,在全面学习《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我们应着重领会其具有总括性、创新性、前瞻性的规定:一是着重把握覆盖全民。《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二是着重把握统筹城乡。《社会保险法》确定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农民和城镇居民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三是着重把握依法维权。《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四是着重把握规范管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

  问:对于我市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您有哪些方面的工作谋划?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我们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安排、狠抓落实,使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重点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和经办机构作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二是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全市人社系统要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普及工作,实现法律“六进”。三是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全市人社系统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从4月中旬到6月底,市局已抽调相关业务骨干,通过统一学习培训,组建一支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社会保险法》的宣讲队伍,目前我们已举办了5期培训班,近800名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问:目前,我市的商业保险品种繁多,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是根本,商业保险是补充。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保险体系是我们的一个目标,但目前人民群众基本需求还得靠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险来保障。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特点,其中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仅限于职工和与职工有关人员,五个险种待遇标准均由国家根据参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定。商业保险以保险业金融企业法人为主体实施,具有自愿性、赔偿性和营利性特点,其保障内容由投保人自主选择,待遇标准完全由金融企业根据投保人缴费数额和投保时间长短确定。

  问:《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哪些权利义务?
  
  答:总体说,用人单位有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的权利;并负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个人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的权利;并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单位职工还有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都能参加社会保险吗?

  答:可以。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但有互免协议的国家公民可不参加。

  问:一位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按照新的《社会保险法》该如何选择?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关于缴费不满15年的人,养老待遇应该怎么办?过去的解决办法就是你缴费不满15年,你只能把个人账户退了,终结了养老保险关系。但是第十六条就多给了两个选择,一是可以延续缴费到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这就给了老百姓更多的生活保障。至于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还有待国家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来完善。

  问:一位外地的打工者,在沈阳工作了几年,现在想回老家工作了,可以把个人账户退出来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过去的农民工退保,实际上是提取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养老金的一小部分,退保受损的最终还是参保人。新法规定了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但不能提前支取,实际上是保护了参保人的权益。因此,当参保人需到异地工作时,不能将个人账户退出来,可以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累计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