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我市于2009年启动新农保首批试点。于2011年7月1日,全面启动“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保险政策。截止2014年底,累计为40多万已参保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10.5亿元。
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各地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发〔2014〕8号文件精神,2014年6月,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明确提出:到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为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任务目标,我市于2014年7月1日起,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4〕 54号)精神,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上述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按年缴纳。为保证政府补贴及时计入个人账户,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完毕。
3、缴费补贴
补贴标准对应参保人每年缴费标准,其中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补贴7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80元、年缴费700元补贴90元、年缴费8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900元补贴110元、年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
对于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于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代缴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对于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代缴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的48%。
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于参保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允许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也可不补缴),一次性补缴可享受政府补贴。
4、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5、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市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对于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6、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7、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和省外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稿件来源: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