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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解读
2016年11月26日来源: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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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等法规、规章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

  四、权限划分

  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办理和平、沈河、皇姑、大东、浑南、于洪六城区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受市房产局委托,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辖区内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各城区(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五、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六、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期限?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哪些要件?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或者当事人书面约定的任何一方,或者书面委托他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代为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房屋权属合法书面证明;

  (二) 房屋租赁合同;

  (三) 身份证明;

  (四) 其他材料。

  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期怎么办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满,登记备案信息未发生变化,且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申请继续办理登记备案的,持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向房屋租赁备案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换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