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8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同年10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根据国家和省改革方案,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完成了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经征求了市发改委、市教育局等10个部门及13个区、县(市)政府意见,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指导思想
《改革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改革市与区、县(市)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区、县(市)政府更好履职尽责,兜牢民生底线,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要求。按照中央部署及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础,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首先将与人或家庭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
——合理确定我市分担比例。在结合国家改革进程和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兼顾各区、县(市)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适当向区、县(市)倾斜,合理调整市与区、县(市)分担比例,努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有序推进改革稳步向前。按照国家改革总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对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的划分格局。
四、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及实施时间四部分。
第一部分,确立总体要求。一是基本原则。按照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要求,合理确定我市分担比例,有序推进改革稳步向前的原则,推进我市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二是主要目标。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第二部分,阐述主要内容。明确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将包括义务教育类、学生资助类、基本就业服务类、基本养老保险类、基本医疗保障类、基本卫生计生类、基本生活救助类和基本住房保障类共8类22项内容,纳入此次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并确定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分担方式。主要体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市与区、县(市)按比例分档分担。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11项事权事项,按照中央、省、市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省与我市按1:4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我们参照国家、省办法设定市与区、县(市)综合分担比例,并将区、县(市)划分为三个档次。划档的原则主要是参照近年上述11项事权的市与区、县(市)实际分担比例,并在取整后向区、县(市)适当倾斜。其中:
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浑南区本次调整后市级分担比例统一上调为40%,为第一档,即市区分担比例为40:60。
皇姑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本次调整后市级分担比例统一上调为50%,为第二档,即市区分担比例为50:50。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本次调整后市级分担比例统一上调为70%,为第三档,即市与区、县(市)分担比例为70:30。
二是市与区、县(市)按现行政策执行。参照国家、省改革办法,结合部门意见,将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对公共租赁住房3项确定为按现行政策事项。
三是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参照国家、省改革办法将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退役人员安置等8项确定为市依据各区、县(市)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部分,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主体责任,加强不同项目间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按标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二是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好提供各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不断提高我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三是强化监督考核。各部门要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
第四部分,明确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