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前期国家、省内外的充分调研、征求各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正式经市政府同意,以沈政办发[2016]32号文件下发(以下称之为政策),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重点项目建设是进一步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引领经济新常态、实施结构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业已成为我市经济稳中求进、拉动经济增长的有力支撑,对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突出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项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其影响力和辐射面,增强我市项目经济的活力与水平,不断提高重点项目对全市经济的拉动和支撑作用,出台了该政策。该政策的出台对全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速度形成巨大推动。
二、意见出台的过程
近年来,全国各地接连出台对本地区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对城市拉动作用十分明显。今年年初,利国市长多次强调要提升市重点项目对全市经济的带动作用,为更好地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满足当前项目建设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副省级城市对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做了前期调研,将各地区好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中提炼和归纳出有助于我市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该政策。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审批流程,优化服务程序
1、实行重点项目审批承诺制度。对基本条件具备的重点项目,在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施工5个审批环节中欠缺相关要件的,项目单位或有关责任方作出补正材料承诺后,审批部门先行受理或审批,项目单位在施工许可之前补齐相关审批前置要件。该项措施由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消防局负责解释说明。
2、简化重点项目审批环节。发放“重点项目绿色证书”,落实三级领导实名责任制,明确审批流程和职责。实行服务清单制,预先一次性告知审批流程、责任部门、相关要件、整体时限以及相关收费;进入审批程序的重点项目,开通绿色通道,按照优先办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联合审批,多部门同时介入,共同受理,分头实施,联合勘验,集中验收;全程跟踪重点项目审批进程,指派专人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重点项目总体审批时限:注册登记控制在1周内,基本建设类控制在1个月内。该项措施由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消防局负责解释说明。
3、实行重点项目综合验收制度。对进入验收阶段的重点项目,实行综合验收,责任部门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优先安排竣工综合验收,总体验收备案,要件齐全,即时即办。该项措施由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消防局负责解释说明。
4、实行重点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制度。对保修期内的重点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可以预留在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出具质保金预留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即可办理备案手续。提高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的返还比例。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将返还保修金和利息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该项措施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说明。
5、实行质保金信誉联保制度。对两年内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建设和施工企业,在实施重点项目时,不再按施工项目单独计取质保金,改为信誉联保制,即由总公司(外埠在沈总公司)出具抵押金联保承诺书,对所属公司(分公司)在沈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负总责,并根据建设规模,缴纳一定额度的质保金。实行重点项目质保金担保制度。试行由金融机构为建设或施工企业出具担保函,即可免缴质保金。该项措施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说明。
6、实行供水、供气配套工程费用制度。对于供水供气配套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现行定额及费用标准等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将预算送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配套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审核的预算结果均认可后组织供水供气配套工程实施。该项措施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说明。
7、减轻投资企业负担。停止收取建设工程安措费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投资活力。该项措施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说明。
8、优化招标服务效率。对重点项目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招标方案核准和要件审核,对特急项目招标方案实行预核准,允许分阶段提供施工招标要件。
(二)强化资金支持,确保资金需求
9、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东北振兴的各项政策和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一批战略性重大项目在我市布局。
10、强化产业资金支持。对于符合市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的重点项目,按照市相关产业政策要求,要重点支持,优先列入资金计划,资金计划确保6月底前下达。该项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委、市农委负责解释说明。
11、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项目的扶持力度。对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化项目和创业创新项目给予支持。将市政府确定的新兴业态重点项目纳入全市各类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该项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说明。
1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协助企业发行地下综合管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推进政府投资向投融资转变,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协调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该项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说明。
(三)强化配套保障,确保项目建设需求
13、强化用地保障。对于重点项目用地,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建立阶梯供应和按建设时序供地机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投资进度,科学有序供地。规范重点项目用地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该项措施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说明。
14、实行配套费缴纳后置制度。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交纳后置到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交纳,对于划拨用地项目自持项目及附属设施等,不需要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楼房),在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收取配套费。该项措施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说明。
15、强化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对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的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涉及公路超限运输的,取消车辆外检环节,实行网上审批,符合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办结。积极配合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协调上级管理部门,加快公路挖掘、占(利)用等事项审批进度。该项措施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说明。
16、完善协调服务机制。深入开展“双进双解”活动,对重点项目建设遇到的关键问题,要专人专责,限时解决。要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针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用地、环评、交叉影响、建设环境等重大问题,及时进行专题研究解决。该项措施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说明。
17、强化税收支持。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重点项目,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企业,报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该项措施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说明。
(四)加强信用监管,强化政策落实
18、加强重点项目信用管理,试行重点项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开展信用数据归集整合,嵌入信用核查和评价机制,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该项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说明。
19、加强政策监督落实。全市各部门、各地区要切实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该项措施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