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2017年04月17日来源:市地震局
[字体: ] 打印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7年2月27日修订后的《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此次预案修订是根据市政府应急办《关于做好2016年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沈应急办明电[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7]2号)要求,为更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进步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对我市造成地震影响的应急应对处置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完成的。

  一、预案修订背景

  首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制定了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是2007年、2008年相继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新的形势对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次,我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预案的制定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理论、技术研究得到快速发展,为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提供了有益借鉴;第三,2013年根据国家、省局防震减灾工作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对《预案》进行了一次修订,自实施以来,为指导我市地震应急应对工作、保障城市地震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中央统筹指导、地方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国家的防震减灾工作呈现新形势、新变化,对完善《预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结合省局修订《预案》,针对近年来影响我市的几次地震,新修订的《预案》对市级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应急处置启动(包括因灾死亡人口、经济损失等)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以便更符合应急工作实际,提高《预案》可操作性,并充分考虑与省级预案、区县(市)级预案的衔接。

  二是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新修订的《预案》对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区县(市)政府在四级响应中的应急职责与相互关系。对震情报告、信息发布、应急结束、避难场所保障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三是对预案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根据行文习惯和有关规定,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修改和完善,如将“减少灾害”修改为“减轻灾害”、“灾情险情速报”修改为“灾情速报”等。

  四是对预案中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新修订的《预案》明确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的条件和调整权限,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三、预案实施中需关注的有关事项

  新修订《预案》颁布实施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组织《预案》学习贯彻。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预案》的学习,熟悉《预案》的相关内容和程序环节,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对照落实。

  二是及时修订县区和成员单位预案。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尽快完成地震预案修订工作,做好调研论证,切实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与市级预案有序衔接。

  三是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区域灾害特点和潜在的灾害风险,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活动。熟悉预案的流程和运行处置,提高应急工作的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