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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2019年11月29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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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打造我市营商环境,真正解决企业在投资、建设和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难题,结合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城市”工作,将文物保护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起草《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考古勘探工作前置到土地入库前完成,使沈阳的地下文物遗存得以最有效的保护,同时大大地缩短了审批时限,进一步优化了我市营商环境。目前,这项改革工作位于全国领先的位置。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是《文物保护法》的明确要求,目的是保证地下文物遗存得以有效保护。但多年来,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勘探工作是在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之前,没有文物部门的考古勘探报告支持,就无法进入施工环节。而考古勘探的时间又很长,尤其是受北方气候影响,冬季有4个月无法勘探,影响了建设工程的审批时限和施工的黄金时节,这就使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产生了冲突和矛盾。

  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无视法律法规,不报请考古勘探就擅自施工,使地下埋藏的文物遭到严重破坏。这就需要对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勘探工作进行改革 ,找到一条既保护文物又不影响施工进程的新路子。

  《办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明确了对各类建设项目,均可提前进行考古勘探的流程,在进入审批平台时,提前完成,从而极大地缩短了审批时限。

  二、《办法》的改革依据

  2018年7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会议要求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要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聚焦文物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制度设计和精准管理。会议尤其强调要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包括法律依据和实施范围、考古勘探工作职责和前置审批流程、考古勘探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2条)法律依据和实施范围。提出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

  考古勘探实施的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需进行考古勘探。

  第二部分(第3条至第4条)考古勘探工作职责和前置审批流程。《办法》明确了市文物、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职责,规定了对拟收储、拟划拨以及工业用地等建设项目,均可提前进行考古勘探的流程,在各类项目进入“多规合一”审批平台时,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已经完成的考古勘探出具意见,从而极大地缩短了审批时限。

  第三部分(第5条)考古勘探经费来源和管理。考古勘探、发掘所需经费,按照考古勘探项目,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区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采取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年末划转的方式结算。

  第四部分(第6条至第8条)考古勘探工作要求。一是对建设用地申请考古勘探要求具备五个条件,二是对考古勘探工作要求履行招投标程序,三是对考古勘探工作要求按时限完成,四是对出具的考古勘探报告内容要求有明确标准。

  第五部分(第9条)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考古勘探报告进行审核、验收。

  沈阳市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认真组织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积极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真正为企业着想,真正为企业办实事,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