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残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各定点康复机构: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根据中、省残联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儿童”是指在国家、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框架内,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定点机构”是指沈阳市地域内具有合法资质,并按有关规定获得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康复救助服务”是指用政府财政资金保障,为符合救助条件残疾儿童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医疗、支持性服务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康复教育宣传服务,有效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感知、运动、认知、生活自理、社交和适应能力。
第二章 机构准入确定
第四条 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机构通过联合认定方式准入。确定定点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合理控制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服务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支持鼓励各类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择优认定;倡导多学科、多方式参与综合干预,残疾儿童与监护人自主选择,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
第五条 符合申请定点机构资格的机构范围:
(一)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公办机构,含医疗、特殊教育、残疾人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
(二)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企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医保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残疾儿童康复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自愿、公开、择优原则每二年开展一次联合认定。
第七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附件1)进行自查符合条件后(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填报《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申请认定单》(附件2),由市残联启动联合认定程序(附件3)进行认定。
第八条 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市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机构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认定),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 定点机构名单、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在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和沈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库,供残疾儿童家庭就近就便自主选择。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条 定点机构应当与所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明确康复服务内容、服务课时及标准,并对残疾儿童监护人进行家庭康复方法培训。
第十一条 定点机构从事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教师资格证或执业医生、康复医师(护师)资格证书。定点机构应当设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项,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鼓励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交流学习,积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定期对机构内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确保在训儿童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定点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规范有效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接受《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流程(2022版)》规定的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按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超出规定补助标准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监护人)承担。
定点机构提供的服务超出《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流程(2022版)》规定的项目和时长(课时),所产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家庭(监护人)承担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监护人同意,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定点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医疗康复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在扣除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其它救助报销费用后对儿童收费;民办教育康复机构项目内收费标准折合课时不得高于训练补助资金额度标准,如低于补助资金标准,据实结算;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康复救助资金标准直接训练,不向儿童收费。各类定点机构救助项目内收费或训练标准需按照《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流程(2022版)》要求,不少于规定时长(课时)总量。
第十六条 年度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周期为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采取分阶段按课时核算方式据实结算。定点机构每年3月15日、7月15日、11月5日前,向转介地残联提供年度项目内在训儿童人数名单、考勤统计表、救助资金补助汇总表及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增值税发票),作为残联据实结算康复救助资金的依据。每年3月31日、7月31日、11月15日前,转介地残联根据定点机构提供的相关凭证核实确认后,按照实际训练课时核算训练补助,通过银行转账给儿童监护人;机构性质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区、县(市)残联将康复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机构。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为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或者其他救助项目的经费,应当先由医保或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对以上支付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给予结算补助,个人自付费部分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最高救助标准。
第十八条 定点机构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所收康复救助补助资金,必须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于救助项目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相关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政府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加强综合监管。
残联组织负责协调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服务机构规范服务管理、提升康复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救助效果。市残联负责提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以及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每年组织第三方对定点机构承担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对于评估较差或不合格的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适时组织联合认定确定定点机构。
卫健部门负责儿童致残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救助政策宣传等工作,支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监督,依法查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开展质量控制督导。
教育部门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支持和推动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福利机构同时为残疾儿童监护人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监护人责任和定点机构职责。引导慈善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做好困难残疾儿童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资金保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查处定点服务机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医保部门应当按程序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 定点机构合并、分立或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址、执业(经营)范围等如需变动,应在变更前携带申请变更文书,向市残联申请办理信息变更,经市残联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变更手续;项目内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事前需报经市残联同意。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需要停业(歇业)1个月以上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市残联报告,配合残联将在训儿童完成转介安置后方可停业(歇业)。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协议截止日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需恢复的,应当及时向市残联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市残联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恢复执行服务协议;审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恢复执行服务协议,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机构服务协议期满后,依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重新履行联合认定程序。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定点机构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造成救助资金损失的按规定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一)执业证书、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故意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四)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六)造成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权益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不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擅自进行变更的;
(八)未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停业(歇业)超过3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九)定点机构开展服务经第三方评估为较差及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
2.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申请认定单
3.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联合认定程序(试行)
附件1
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
主指标 | 分指标 | 评审项目 | 内容要求 |
基本要 求及安 全保障 | 一票否决 | 机构资质 | 视力(重度弱视)、肢体(脑瘫)需取得卫健部门批准的医疗资质许可证;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孤独症)需取得卫健或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资质、教育资质、民政非企业资质、市场民营企业资质许可证。 |
安全要求 | 符合国家消防的相关要求,具备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政府或军队相关职能部门发放检查、验收合格发放的消防凭证。 | ||
场地设施 | 基础面积 | 视力(重度弱视) | 智力和精神(孤独症)同时申请不小于500㎡;其它每多申请一个项目须增加500㎡。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面积与消防验收合格凭证面积不一致,以消防验收合格面积为准。 |
听力(言语) | |||
肢体(脑瘫) | |||
智力 | |||
精神(孤独症) | |||
基础设施 | 视力(重度弱视) | 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机构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安装有效的监控设施;有防滑、防撞、防跌落等安全设施,符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室内外康复活动场所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易于疏散,通风通气、采光好。 | |
听力(言语) | |||
肢体(脑瘫) | |||
智力 | |||
精神(孤独症) | |||
基础场地 | 视力(重度弱视) | (1)配备视觉评估和咨询室≥1间,面积≥15㎡;(2)助视器验配室≥1间,面积≥15㎡;(3)视觉康复室≥1间,面积≥15㎡;(4)教育康复训练室≥1间,面积≥20㎡;(5)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室≥1间,面积≥40㎡;(6)培训教室≥1间,面积≥20㎡;(7)档案室1间,面积≥10㎡;(8)办公场地≥1间,面积≥30㎡。 | |
听力(言语) | (1)个别训练室≥3间,面积≥5㎡;(2)集体训练室≥2间,面积≥60㎡;(3)评估教室≥1间,面积≥15㎡;(4)行为测听室≥1间,面积≥6㎡;(5)培训教室≥1间,面积≥35㎡;(6)多功能训练室≥1间,面积≥15㎡;(7)档案室1间,面积≥10㎡;(8)办公场地≥1间,面积≥30㎡。 | ||
肢体(脑瘫) | (1)运动治疗室≥1间,面积≥45㎡;(2)作业治疗室≥1间,面积≥25㎡;(3)培训教室≥1间,面积≥20㎡;(4)评估教室≥1间,面积≥15㎡;(5)多功能训练室≥1间,面积≥15㎡;(6)言语治疗室≥1间,面积≥15㎡;(7)个别训教室≥1间,面积≥10㎡;(8)感统游戏室≥1间,≥30㎡;(9)引导式教育教室≥1间,≥30㎡;(10)档案室1间,面积≥10㎡;(11)办公场地≥1间,面积≥30㎡。 | ||
智力 | (1)个别训练室≥3间,面积≥5㎡;(2)集体训练室≥2间,面积≥45㎡;(3)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感统训练室)≥1间,面积≥50㎡。配备滑板车、吊筒、球类、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培训教室≥1间,面积≥20㎡;评估教室≥1间,面积≥15㎡;多功能训练室≥1间,面积≥15㎡;档案室1间,面积≥10㎡;公场地≥1间,面积≥30㎡。 | ||
精神(孤独症) | (1)个别训练室≥3间,面积≥5㎡;(2)集体训练室≥2间,面积≥45㎡;(3)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感统训练室)≥1间,面积≥45㎡;(4)培训教室≥1间,面积≥20㎡;(5)评估教室≥1间,面积≥15㎡;(6)多功能训练室≥1间,面积≥15㎡;(7)档案室1间,面积≥10㎡;(8)办公场地≥1间,面积≥30㎡。 | ||
服务设备 | 康复评估训练设备 | 视力(重度弱视) | (1)评估设备:电脑验光仪、眼压仪、裂隙灯、眼底照相机、眼部OCT、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同视机、综合验光仪、检影镜等康复评估设备。 (2)训练设备:功能性眼镜、低视力助视器(光学,电子)、隐形眼镜、弱视治疗仪、舒尔特方格、曼斯登球、木制地标、优眼仪、调节集合、立体视、欧普特手动仪,追随扫视卡册等康复训练设备。 |
听力(言语) | (1)评估设备:听觉能力评估标准及方法康复训练工具、语言能力评估标准及方法康复训练工具、希内学习能力评估工具、格雷费斯评估工具等康复评估设备。 (2)训练设备:鼓、双响筒、铝板琴等符合儿童日常康复教学的辅助训练设备。 | ||
肢体(脑瘫) | (1)评估设备: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认知能力、辅助器具等康复评估设备。 (2)训练设备:运动垫或PT床、木条台、楔形垫、巴氏球、滚筒、矫正椅、站立架、起立架、踝关节矫正站立板、肋木等、平衡杠、步行架、阶梯、姿势镜、多用组合箱等、木钉盘、砂袋、套圈、手功能综合训练板等康复训练设备。 | ||
智力 | 色板、手鼓、沙锤、彩虹叠叠高、打地鼠、嵌板、早教拼图、益智贴(书)、竖抱桶、蹦床、大龙球、独角凳、滚筒、花生球、横抱桶、滑板、触觉垫、平衡车等康复评估、教学设备。 | ||
精神(孤独症) | 色板、手鼓、沙锤、彩虹叠叠高、打地鼠、嵌板、早教拼图、益智贴(书)、竖抱桶、蹦床、大龙球、独角凳、滚筒、花生球、横抱桶、滑板、触觉垫、平衡车等康复评估、教学设备。 | ||
康复服务 | 常年全日制在训儿童数 | 视力(重度弱视) | 5人以上 |
听力(言语) | 15人以上 | ||
肢体(脑瘫) | 15人以上 | ||
智力 | 15人以上 | ||
精神(孤独症) | 15人以上 | ||
康复评估 | 视力(重度弱视) | 根据视力(重度弱视)障碍儿童实际情况和个性化特征,进行专业的视功能、心理、家庭环境、辅助器具等康复评估服务,并填制个别化评估表。 | |
听力(言语) | 根据听力(言语)障碍儿童实际情况和个性化特征,进行专业的主观听力检测、听觉言语康复功能、学习能力、家庭环境、辅助器具等评估服务,并填制个别化评估表。 | ||
肢体(脑瘫) | 根据肢体障碍(脑瘫)患儿实际情况和个性化特征,进行专业的粗大运动、精细活动、认知能力、生活自理、沟通能力、社交情绪、肌力、肌张力、关节活动度、家庭环境、辅助器具等康复评估服务,并填制个别化评估表。 | ||
智力 | 根据智力障碍儿童实际情况和个性化特征,进行专业的运动能力、感知能力、认知能力、语言交往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家庭环境等康复评估服务,并填制个别化评估表。 | ||
精神(孤独症) | 需根据孤独症儿童实际情况和个性化特征,进行专业的运动能力、感知能力、认知能力、语言交往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家庭环境等康复评估服务,并填制个别化评估表。 | ||
康复训练 | 视力(重度弱视) | 根据视力(重度弱视)障碍儿童实际情况和个性化特征,为患儿提供视觉刺激、视功能、视觉精细、调节、脱抑制、融像、网络版视功能、手眼脑协调、VR体感、助视器使用和适应性、注意力、阅读障碍、家庭训练、家长咨询、家长培训、亲子同训等康复训练服务。 | |
听力(言语) | 根据听力(言语)障碍儿童实际情况和个性化特征,为患儿提供运动、感知、认知、言语、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家长咨询、家长培训、亲子同训等康复训练服务。 | ||
肢体(脑瘫) | 根据肢体障碍(脑瘫)儿童实际情况和个性化特征,为患儿提供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引导式教育、言语治疗、认知、感觉统合、生活自理、社会适应、家长咨询、家长培训、亲子同训等康复训练服务。 | ||
智力 | 根据智力障碍儿童实际情况和个性化特征,为患儿提供运动、感知、认知、言语、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家长咨询、家长培训、亲子同训等康复训练服务。 | ||
精神(孤独症) | 根据孤独症儿童实际情况和个性化特征,为患儿提供运动、感知、认知、言语、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家长咨询、家长培训、亲子同训等康复训练服务。 | ||
机构人员 | 配备 | 业务主管 | 具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经过业务管理专项培训,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专业背景为管理学、康复或教育类等专业。 |
基础人员 | 开展相关服务六个月以上;现聘用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总数不少于8人。 | ||
视力(重度弱视) | (1)康复医生和康复治疗师与低视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6;(2)康复医生需具有相关视光学或眼科执业资格证书;(3)视觉康复治疗师需有相关视光学或眼科执业资格证书。 | ||
听力(言语) | (1)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与在训听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6;(2)康复医生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心理等(医学类)专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过听力障碍儿童康复相关领域的专业学习培训;(3)康复治疗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护理等专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过听力障碍儿童康复相关领域的专业学习培训;(4)康复教师有专科以上学历,特殊教育或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毕业,取得相关教师资格证,有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有听力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评估和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的能力,能够示范实施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 | ||
肢体(脑瘫) | (1)机构现聘用康复医生需具有执业资格证书,与肢体障碍(脑瘫)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20;(2)机构现聘用康复治疗师需具有医疗、康复、护理等(医学类)专业资格证书,接受过肢体康复专业培训,与肢体(脑瘫)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5;(3)机构现聘用康复教师需具有特殊教育或学前教育、心理学专业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与肢体(脑瘫)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10。康复教师可由康复治疗师兼任。 | ||
智力 | (1)机构聘用的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与智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5;(2)康复医生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心理、社会、保健和护理等专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过智力障碍儿童康复相关领域的专业学习培训;(3)康复治疗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护理等(医学类)专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过智力障碍儿童康复相关领域的专业学习培训;(4)康复教师有专科以上学历,特殊教育或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毕业,取得相关教师资格证。需具备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有智力障碍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和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的能力。 | ||
精神(孤独症) | (1)机构聘用的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与精神(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4;(2)康复医生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心理、社会、保健和护理等专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过精神(孤独症)儿童康复相关领域的专业学习培训;(3)康复治疗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护理等(医学类)专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过精神(孤独症)儿童康复相关领域的专业学习培训;(4)康复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有特殊教育或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毕业,取得教师资格证。需具备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有精神(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评估和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的能力。 | ||
日常管理 | 规章 | 建立健全完善的权益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 |
安全 | 具有完善的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有安全责任人。 | ||
档案 | 档案内容填写合理(含电子档案),康复建议、指导计划等开放性内容有理有据、书写规范,符合填写要求。自定完善的档案管理、保密、保存、借阅等制度,工作记录完整、清晰,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存档,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 ||
质量控制 | 质量 | (1)儿童康复评估与训练建档率100%;(2)康复档案记录书写合格率≥100%;(3)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5%(儿童既定康复训练目标实现75%以上为有效);(4)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90%;(5)儿童家长培训率100%;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率≥85%;(6)随访服务率≥80%;(7)儿童康复出勤率≥80%;(8)组织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4次;(9)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
附件2
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申请认定单
机构名称 | |||||||||||||
机构地址 | |||||||||||||
机构资质 |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机构负责人 | |||||||||||||
服务场地面积 | 年收训人数 | ||||||||||||
员工数 | 成立时间 | ||||||||||||
基本情况 | 总人数 | 中级以上职称 | 初级 职称 | 本科 及以上 | 大专 | 中专 及其他 | |||||||
人员构成 | 康复教师 | ||||||||||||
医 生 | |||||||||||||
康复治疗师 | |||||||||||||
管理人员 | |||||||||||||
其 他 | |||||||||||||
合 计 | |||||||||||||
已开展的康复 服务项目 | |||||||||||||
申请服务内容 | 视力□ | 听力(言语)□ | 肢体□ | 智力£ | 精神(孤独症)□ | ||||||||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此项需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填报,非公益一类无需填报)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评审组 意见 | 经评审组评审,该机构£符合□不符合《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相关要求,建议认定 为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评审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市残联 认定意见 |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公章): 年 月 日 |
此确认单一式二份,由申报机构、市残联分别留存
附件3
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联合认定程序(试行)
根据中、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要求和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结合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际,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联合认定程序明确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残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启动定点机构联合认定的公告,明确定点机构准入条件、标准及申请、受理时限等。
二、受理申请。有意愿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按照《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自查符合条件后(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填报《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申请认定单》并提供相关材料。市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联合审核。市残联受理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卫健、教育、民政、医保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残疾儿童康复领域专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域不同专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依据《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做出是否符合定点机构条件的初步结论。
四、公众参与。市残联将通过联合审核的机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定点机构,向机构送达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书面通知。
五、签订协议。市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申请机构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定点资格。
六、公布入库。市残联将签订协议的定点机构名单、自然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和沈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库,供残疾儿童家庭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