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企业在全生命周期开展数字化场景创新及应用,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精益生产、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结合我市企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出台《沈阳市精益管理和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将《沈阳市精益管理和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沈阳市精益管理和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8日
沈阳市精益管理和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精益管理和数字化应用场景工作,推动数字化转型升级、智造强市建设,构建工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设立精益管理与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在推进工业企业管理创新、精益管理和数字化应用场景方面取得成效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对开展精益管理咨询和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的沈阳市工业企业给予补贴: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不同额度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项目合同中咨询费用总额50%,其中: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政府1:1比例承担。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统计及纳税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2.申报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3.实施精益管理咨询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项目推进体系,形成咨询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咨询项目阶段目标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实施精益咨询,企业生产改善效果显著,且具备项目验收标准和条件;
4.实施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企业,场景咨询服务应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企业管理、集成优化、网络与安全、5G等新技术应用、其他等9大类场景范围内效果明显,具备项目验收标准和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实施。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由所在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材料。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经各区、县(市)报送的申请企业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后,聘请第三方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验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沈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履行资金报批程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补贴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按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沈阳市企业精益管理咨询补贴申报表》或《沈阳市企业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纳税证明和信用记录证明复印件;
4.企业精益管理或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项目报告书;
5.企业精益管理或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6.咨询公司或服务机构出具的精益管理或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提交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缴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之前企业实施的精益管理咨询项目,按原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沈阳市精益管理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沈政办发〔2018〕8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