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市长陈海波主持召开市政府第十八届38次常务会议,研究沈阳市对口支援新疆塔城市有关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草案以及《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两部政府规章。
《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于2002年1月正式实施以来,在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增强市民绿化意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广大市民对城市绿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改草案)》增加了绿化系统规划草案必须征求市民意见、规划绿地总量应保持不变、城市居住区人均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等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绿地的建设责任和保护措施。为与上位法密切衔接,加快推进沈阳创建生态城市和环境建设样板城工作,《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草案)》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再生水回用、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区县(市)政府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要交纳生态补偿金等内容,明确了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污泥处置的原则与措施。会议原则通过上述两个修改草案,要求有关部门按照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原则通过了《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
副市长王玲、邹大挺,副市级干部黄凯,副市级调研员宋琦,秘书长张景辉参加会议。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