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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时间:2026年08月11日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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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 2026年08月11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