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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