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电子废弃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巡查,发现前两款规定的焚烧行为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污染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众健康提示,并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立即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