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
(2024年8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