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的部署要求,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开发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现就授权市人民政府开展开发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开发区。
二、依法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发展规划、经济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协调服务等工作,实行企业化管理。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推进开发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开发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权责法定。实施法定授权,明确开发区功能定位、运营模式、治理结构、职责权限、人事薪酬等方面的权责。
(三)坚持协同高效。实行扁平化管理,构建高效组织体系。
(四)坚持改革创新。赋予试点开发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决定制定政府规章,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