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政府信息 -> 公 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时间:2024年02月02日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打印
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2月02日

  为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沈阳四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高速公路、四环路)。

  1.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微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2.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3.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不含高速公路)与四环路(不含四环路)之间区域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以及沈阳市行政区内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

  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内使用。

  四、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军队、武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破冰除雪车、环卫车辆等特种作业车辆,油气煤电等城市运维保障运输车辆及邮政专用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本通告所称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八、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