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李元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并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李元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沈阳日报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