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法治沈阳建设的保障作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围绕沈阳中心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检察机关要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监管活动和刑事执行监督、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依法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不断促进司法公正。
三、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充分运用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整改或者有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四、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做到件件有回复,严格落实“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实体性答复”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未成年人案件特殊程序规定,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
五、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队伍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业担当,加强职业素能培训,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提升法律监督工作专业化水平。
六、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供执法司法数据,配合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和调查权,配合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办理并按照检察机关的时限要求回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事项和检察建议。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依法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对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在3个月内书面回复;对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中依法调阅卷宗材料的,应当予以配合。
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意见,并按照检察机关要求及时反馈。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监管信息、监控视频互联互通、在线监督,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支持巡回检察改革。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衔接机制。
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决检察机关人员短缺、装备落后、经费不足等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支持,及时纠正以行政权力干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公职人员不依法配合法律监督、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权威性和公信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举报线索,形成法律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八、对于依法应当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配合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必要时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通报。
九、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机制,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26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