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部署,维护沈阳市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打造安全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开展全面整治非法出租客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营运手续的车辆和人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违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禁止非巡游出租汽车设置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违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租车号牌以及使用其他出租车号牌等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明确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及车身颜色样式,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非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及车身颜色样式或与其相近、相似的营运标识及车身颜色样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及车身颜色样式,但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五、禁止在出租汽车行业强立债权、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组织非法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六、禁止阻挠执法、寻衅滋事及扰乱执法机关秩序。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训诫直至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有效期2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