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