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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时间:2019年08月26日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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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 2019年08月26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