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30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17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8年6月30日起废止《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