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