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保(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二、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
各区、县(市)医保(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二、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