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医疗服务 -> 我要办 -> 医保报销服务 -> 门诊慢特病医保报销 -> 认定标准及要求
病种认定标准:
2023年11月30日来源:市医保局
[字体: ] 打印
市医保局 2023年11月30日

  1.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辽宁省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试行)》的,经认定合格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再次申请认定。

  文件依据:《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

  2.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种认定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执行。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再次申请认定。对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为长期或5年,且认定后连续24个月未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停止其享受待遇资格,如需申办按照初检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