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辽宁省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试行)》的,经认定合格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再次申请认定。
文件依据:《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
2.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种认定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执行。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再次申请认定。对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为长期或5年,且认定后连续24个月未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停止其享受待遇资格,如需申办按照初检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