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人社发(2011)1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分段给予二次补偿。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需再单独办理报销手续。
根据沈人社发(2011)1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分段给予二次补偿。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需再单独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