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统筹基金范围的门诊及住院等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门急诊待遇
1.急诊报销标准:
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
2.门诊统筹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其中⼀般诊察费用每次支付比例为80%。
→住院待遇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注:1.统筹基⾦报销⽐例不包括⼄类药品、⼄类诊疗项⽬和医疗服务设施项⽬先⾏⾃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和医疗服务设施项⽬⾃费部分。
2.统筹基⾦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前,必须由个⼈⽀付的住院医疗费⽤⾦额(不含⾃费和⼄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先⾏⽀付⽐例的费⽤)。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艾滋病不设⽴统筹基⾦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次住院的统筹基⾦起付标准。
2.因急诊抢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应当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医疗费收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规定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