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标准
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执行,从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评估对象
老年人能力评估对象为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或其他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重要依据。
评估申请与受理
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申请进行,按照申请途径分为居家个人申请和机构集体申请两种。当居家个人申请与机构集体申请发生冲突时,应优先接受个人申请。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提出的能力评估申请。
(一)居家个人申请。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老年人,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应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通过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核实申请老年人信息后,再由区、县(市)民政局按程序通知评估机构派评估师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亲自到达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居家老年人,可直接拨打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呼叫中心电话(88112349)提出申请。
(二)机构集体申请。申请政府补贴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向所属区、县(市)民政局提出能力评估申请,在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上录入申请老年人信息,由区县(市)民政局按程序通知评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结果应用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可应用于老年人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发放运营补贴等规定范围内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依据评估系统所形成的不同申请来源的评估结果,通用等效,在应用方面可各有侧重。
评估费用
1.评估实行全市统一指导价格,价格标准为上门入户评估120元/人次,评估机构内评估80元/人次。本市同一家庭或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内有2位及以上老年人需要评估的,第一人按前款规定收取费用,其余人员按“评估机构内评估”收取费用(80元/人次) ,评估机构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评估机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自主选择评估方式。
2.申请复评的,可以选择在评估机构内复评或上门入户复评,选择在评估机构内进行复评的,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费用;选择上门入户复评的,评估机构应按照80元/人次的标准收取费用。
3.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由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并承担评估费用。本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依据评估结果认定为符合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评估费用由老年人居住地所在的区、县(市)财政承担。其他情况下老年人提出评估申请的,评估费用需由个人支付。
4.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评估费用时,实行“先评估后付费、先核准再补贴”的资金核算发放管理方式,严格以评估系统在线记录等数据信息为准,作为结算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