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关爱型
1.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社区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村(屯)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1次免费理发服务。
3.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关爱型老年人,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或45小时免费上门服务。
(二)普惠型
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试点社区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见《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明细表》。
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普惠型老年人,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待遇,此类老年人每半年可自主选择一次待遇转换。
申请条件
老年人需持有沈阳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还需要居住在试点社区。
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到居住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并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要件。
1.普惠型人群
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通过审批的给予每人每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关爱型人群
1.居住在社区的60周岁(含)以上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证,并按照民政部门安排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通过审批的给予每人每月30-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居住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无需进行能力评估,通过审批的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居住在村屯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需向村民委员会提供对应的证件,每人每月给予1次免费理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