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窗口员工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2、买卖双方与资金监管公司(可银行内部监管)签订自行监管协议;
3、受理通过后,资金监管公司收取首付款及买方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
4、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登簿后,资金监管公司将监管资金转给卖方贷款银行用于偿还贷款;
6、资金监管公司转款后,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注销卖方的抵押登记;
7、业务受理部门在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将出让方抵押权人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8、缴费后购房人、抵押权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