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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沈财非〔2023〕188号
2023年04月26日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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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2023年04月26日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现对《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进行部分调整,内容如下:

  1.调整项目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调整依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调整内容: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清单中其他部分仍按《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沈财非〔2023〕100号)执行,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我们将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