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廷伟委员:
您提出关于取缔沈阳残疾人代步车营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沈阳市开始出现残疾人利用机动三轮车代步运营现象。由于机动三轮车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公告》中,无法正常注册登记上牌照,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三轮车违法行驶、非法运营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沈阳市建设大都市形象、提升城市交通环境的顽疾。1993年和1997年,沈阳市政府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次规模较大的整治行动,但都因为政策法规不足、工作衔接不畅、残疾人进京上访等原因,始终没有得到彻底根治。2004年,沈阳市委、市政府通过调研吸取厦门、上海、合肥、武汉等城市治理机动三轮摩托车的成功经验,于当年11月,成立了沈阳市机动三轮摩托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针对沈阳市机动三轮摩托车大规模综合整治行动。当年,沈阳市政府共出资2400余万元,收缴正常人、外地人、非下肢残疾人车辆共计6020余台,取得了明显整治成效,社会反响良好。2005年,沈阳市对残疾人车主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根据残疾人的要求,给2088台残疾人驾驶的三轮车发放了标识(其中:发放沈肢临时代步标识524台、沈肢临时运营标识1564台)。2006年,为加强机动三轮摩托车的长效管理,市整治办出台了《沈阳市取缔残疾人机动三轮摩托车营运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沈阳市委、市政府充分考虑到残疾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采取逐步推进、分类实施的办法,并制定相关“十大优惠政策”,提出代步车辆一次性置换,运营车辆分批进行回收置换,并计划到2010年底全市驾驶三轮车运营的残疾人车全部退出运营市场计划。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多种因素造成该政策难以落实下去,有的已交车并得到补偿的车主又买了新车继续从事营运,违法车辆出现了反弹。2008年下半年,市整治办撤销。2011年市公安局协调市残联,对现有运营标识的1227台车辆进行核实登记确认,2011年9月,对核查后剩余的1165人统一换发了资格证及标识。
目前,残疾人机动三轮车无法彻底取缔主要原因是:从事机动三轮车运营的主体是肢体残疾人,由于受就业因素困扰、社会保障低,而靠三轮车运营又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所以残疾人始终不愿放弃三轮车运营。2007年5月18日,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刑侦管理总局、中国残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公通字〔2007〕28号)。《意见》的核心精神是,鉴于我国残疾人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不搞一刀切,各地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核定进入运营市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数量,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妥善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同时,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也下文,要求各地不能再出台与国家七部委文件精神相悖取消运营的文件。2014年3月10日,省残联转发中国残联《关于排查了解妥善处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通知》(辽残联函〔2014〕8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七部委文件,在没有完全落实对残疾人的保障与安置政策和措施的情况下,不得以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整顿交通秩序等理由,强行取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避免发生群体性和突发性恶性事件。2014年9月9日,省残联转发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残疾人新房积案专项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辽残联办发〔2014〕53号),再次明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运营问题一直是国家七部委文件允许合法经营,有法律依据支持的。
为切实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严厉打击正常人驾驶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要求,从严从重依法处理;对残疾人驾驶机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按照沈阳市“三限”通告严格处理。
感谢您对沈阳市政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