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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改进违章停驻车辆处罚方式的提案》(0425号)的回复
时间:2017年09月1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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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2017年09月14日

李俭委员:

  您提出关于改进违章停驻车辆处罚方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信息问题

  目前,沈阳市车辆管理所通过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补换领牌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缴纳违法处罚等业务时,更新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信息,及时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同时与“114查询台”等平台联合,提供挪车服务,及时为受阻车辆联系阻挡车辆车主,并劝其尽快驶离。

  二、关于对因车主登记信息有误或无法联系到车主时从重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此条款中未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需要必须办理登记,沈阳市将建议省人大在修订《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时予以考虑。

  三、关于完善停车法律法规,改现有违章停车罚款的等额方式为递增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按照法律规定,违停罚款存在“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空间,而目前辽宁省的执行标准中,违停是罚款100元,无“警告”或其他罚款额度罚款规定。对于委员的建议第二项内容,沈阳市将建议省人大在修订《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时予以考虑。

  四、关于沈阳市某些繁华路段停车场或路边停车位停车费用高昂问题

  目前,沈阳市经营性停车场按照设置地点、使用性质和服务对象可分为两大分类,分别是路内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利用公共道路空间设置停车泊位,为全体市民提供停车服务。路外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商场、医院等地下、院内、门前等各类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包括部分居民小区临街门市前的停车场。一是经营性路内停车场管理模式及现状。沈阳市经营性路内停车泊位由各区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公司。具体操作程序是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划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范围,交由区政府组织招标或拍卖并签订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合同,经营者缴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一律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路内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定价和收费监管,采取的是2006年确定的计次收费方式,标准为白天(早8时至晚21时)2元/次,晚间(晚21时至次日早8时)3元/次。二是经营性路外停车场管理模式及现状。沈阳市经营性路外停车场是由经营者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含停车管理)、停车场平面图,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公安局管理和现场勘验合格后发放《停车场审验合格证》,然后前往发改委办理收费手续。路外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收费方式大多为计时收费,也有少数计次收费;在市场调节价的自主定价中,经营者向发改委物价部门申报最高收费价格,并可根据具体经营情况议价。

  五、针对停车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停车场等问题

  沈阳市交警部门精心组织、严抓落实,联合物价、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经营性停车场存在的擅自设立收费停车场、收费不出具发票、要高价乱收费、超范围经营、超期限经营、只收费不看护、配套设施不规范等问题,全面开展经营性停车场“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大处罚”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提升市经营性停车场文明服务水平,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打造“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停车场经营环境。

  关于在非繁华路段或较繁华路段的非繁忙时段,大量增加临时或限时驻车位问题。为缓解部分区域时间性的停车供需矛盾突出问题,沈阳市将进一步规范限时停车管理工作,组织各分局及属地交警大队主动与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对接,了解周边停车需求、停车高峰时段,对其周边可临时停车街路的具体路段及停放方式进行科学规划,通过增设固定或移动式临时停车指示标志,合理设置车辆的限时停车专用带或限时停车泊位,引导车辆按位、按时停放,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感谢您对沈阳市政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