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租车合乘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沈阳市城区不断扩展和常住人口持续增长,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不断提高,部分时段和区域打车难的问题一直存在。为此,您多次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将出租汽车合乘问题合理合法化。在您的推动下,沈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了出租汽车合乘管理政策,不把出租汽车并客经营行为作为行政执法的工作重点,鼓励和认可市民自行组合打乘出租车出行。同时,管理部门也将出租汽车合乘问题作为缓解市民出行难、打车难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进行专题研究。
一、在地方立法层面对出租汽车合乘制度进行规划
2017年3月1日,《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生效,其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同意并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可以拒付车费。从侧面对出租汽车合乘问题作出规定。
在沈阳市地方立法工作方面,《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被确定为2017年度市人大立法调研项目。在起草《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时,沈阳市将以《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上位法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调研论证,将“经车上乘客同意,可以进行合乘”的规定写入条例草案,推进我市出租汽车合乘合法化,使沈阳市地方法规规定与上位法《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保持一致。
二、研究制定沈阳市出租汽车合乘规则
近期,沈阳市赴深圳、南京、合肥、西宁考察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情况,对各地出租汽车合乘问题一并进行了调研。随后,形成了出租汽车合乘费用收取的初步意见。同时,研究制定出租汽车合乘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出租汽车合乘路线选择、费用收取标准等问题;在管理和执法层面,加强对出租汽车强行并客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出租汽车合乘在制度框架内运行,为市民乘车出行提供便利。
三、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制度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以中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发展网约车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反复调研论证,沈阳市制定出台了《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文件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互助共享性质,规定私人小客车每车每天可合乘出行4次,不限合乘出行时间段,以缓解市民出行难的问题。
四、推广使用升级的硬件设施
结合智慧交通建设,研究开发具备合乘功能的手机应用软件。开展硬件设施应用方面的调研,推广使用支持出租汽车合乘功能的营运设施,如顶灯标识、空车灯标志、合乘灯标识以及可以分段计费、分段打印发票的多位计价器。为出租汽车合乘提供技术支撑和硬件保障。
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市民宣传出租汽车合乘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市民认识到出租汽车合乘的便利性,引导市民理解、支持合乘。同时,通过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树立正确的合乘观念,尊重乘客选择。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大对出租汽车强行并客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强行并客的驾驶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分。
感谢您对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