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利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沈阳城区道路路牌和交通标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地名标志设置是地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第八条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发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中规定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标志设置范围包括:居民地地名标志、行政区域地名标志、专业区地名标志、设施地名标志、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等,并同时规定,地名标志上的汉字使用规范汉字书写,汉语拼音拼写方法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
目前,沈阳市地名标志管理职权划分:市民政局负责道路地名标志,市公安局负责指路标志。
(一)沈阳市道路地名标志情况
2012年以来,沈阳市以迎全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依据国家《地名标志》GB17733—2008标准,经多次研究论证,研发设计了新式地名标志牌,新路牌按照国家标准,均使用汉语拼音进行标注,全市投入大量资金更新设置了新式路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和部署,从2015年起沈阳市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其中任务之一就是要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
(二)沈阳市指路标志情况
1.指路标志双语问题。2014年,沈阳市公安局交警部门通过与外国友人的交流及向翻译公司咨询,对指路标志中文翻译重新进行了规范。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国友人提供服务的质量,采取了如下措施:地名通名通常采用英文直接翻译,地名专名通常采用汉语拼音标注,但指路标志指向内容为特定场所(而非周边道路)时则采用英文。
2.关于调整城市道路路牌和交通标牌中存在“掉头”标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同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GB5768-2009)也有相关规定,因此“掉头”一词是交通规范术语。但由于目前许多市民提出“掉头”一词不雅,市交警部门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渐将“掉头”改为“调头”。
三、下一步工作
鉴于沈阳市地名标志设置各职能部门执行的国家行业标准不同,因此产生既有汉语拼音标注,也有用英文标注的情况。对此,按照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沈阳市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地名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强化全社会各界使用标准地名的意识和理念,同时注重典型引路和公众参与,积极营造使用标准地名规范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研究制定沈阳市有关地名标志设置的统一标准。逐步完善各类地名标志,并利用每年的维护资金,对现有标识版面进行逐步更换,形成统一的指路标识体系,为沈阳市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做出努力。
感谢您对沈阳市地名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