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领导
赵 辉 党组书记、局长 职务分工:主持市自然资源局全面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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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加挂沈阳市规划局、沈阳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要求。拟定地方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区、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起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不动产测绘和成果应用等地方政策。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交易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工作,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基准地价,管理全市地价评估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工作,组织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负责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详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制订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条件的确定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研究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组织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组织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承担湿地、荒漠化防治、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地质遗迹、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地质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管理、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及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矿产地储量、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矿业遗迹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行业管理。
(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预报预警。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八)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审核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九)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的监察管理,依法查处全市违法用地、违反测绘管理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查处矿产资源无证勘查、无证采矿、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
(二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青山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实行市、区(开发区)垂直管理体制,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十三)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四)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等工作,负责局综合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民意诉求办理工作。
(二)综合处。负责综合业务重要材料汇总起草、综合数据统计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推动职能转变相关工作和营商环境工作,负责督察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面深化和创新等改革任务。承担全局综合性业务的协调推进并监督落实。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核,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法律、法规资料的收集、编辑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负责以核发“一书三证”为核心的城乡规划管理类,以土地使用权处置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类、以林业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为核心的林草管理类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开展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指导、协调工作。
(五)规划监督处。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并监督实施。协调自然资源部和住房建设部驻地方督察部门相关工作。协助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资源调查和评价,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和地理市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区、县(市)级自然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用地审批工作中涉及的地类等审查管理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拟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交易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贯彻执行国家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拟订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市场监管、动态监测、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修订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区、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及流转工作。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十)国土空间规划处。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将“三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统筹研究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相融合的相关政策,参与全市重点项目选址及规划协调。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管理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执行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用地预审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组织更新征地区片价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组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协调林业、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三)耕地保护监督处。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政策,拟订全市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相关配套政策、计划,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检查、指导耕地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落实,负责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等工作。
(十四)区域规划管理处。对接全省、沈阳经济区等宏观区域规划相关工作,承担主体功能区、区域发展等规划的研究与编制工作,负责区域性重大项目规划协调工作。
(十五)村镇规划管理处。开展全市域村镇规划情况评估,负责建立全市域村镇规划与管理体系,制定村镇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全市域村镇规划,负责审查报批工作。制定村镇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十六)详细规划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控详规划、城市设计及其审查报批工作。研究确定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的研究、论证工作。组织拟订控详规划、城市设计相关管理规定。
(十七)专项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立专项规划体系,制订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组织重大公共服务、市政交通等项目规划方案论证工作。
(十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紫线管理及规划指导工作,组织编制《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各类历史保护性规划,会同文物部门完成全市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挂牌及建档等前期保护工作,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相关规定。
(十九)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处(科技产业管理处)。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调研工作、全市森林保险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政策、重点工程建设规划、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组织、指导全市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林地经济项目建设和发展。承担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
(二十)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处。承担全市森林、草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草原保护利用规划,拟订全市林业、草原资源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和生态公益林相关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林政案件稽查和林权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全市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生态补偿制度,指导全市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和市青山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造林经营管理处(荒漠化防治处)。承担造林指标任务。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承担全市林木种子、种苗和草种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沙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自然保护地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监督管理国家公园、沙漠公园、地质遗迹、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报批。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拟订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负责林业、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矿业遗迹的保护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湿地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三)地质勘查管理处。负责地质勘查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四)矿产资源管理处。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管理市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指导矿业权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
(二十五)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中长期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市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拟定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及成果质量。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全市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护。负责不动产测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十六)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预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和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协调与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直属和派出单位的党群、工会工作,协调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和派出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和派出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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