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领导
| 马宁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党组书记、局长,兼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职务分工:主持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全面工作,负责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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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要求。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特色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进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市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组织全市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六)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博物馆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推进公共文化产品生产。
(九)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类会展活动。
(十)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行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及安全播出工作。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一)指导、扶持新型文化旅游业态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十三)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收录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
(十四)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监管实施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六)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行业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实施行业监管。
(十七)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对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八)指导、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交流活动。
(十九)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所属单位及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旅游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环境污染。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并推进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文化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营商环境建设处)。负责行政审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规范。
(四)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艺术发展处。负责拟订全市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表演、研究、创作、教学单位业务建设,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艺术活动,推进艺术评价体系建设。
(六)公共服务处。负责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监督实施国家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研、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八)产业发展处。负责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旅游消费工作。指导、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推进区域性文化中心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负责分析和监测全市文化旅游经济形势工作。
(九)资源开发处。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旅游扶贫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十)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形象推广、市场开发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文化旅游区域合作,组织指导大型文化和旅游交流、推广及重点品牌促销等活动。负责文化旅游外事相关工作。负责推动沈阳都市圈旅游一体化工作。
(十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负责拟订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考古勘探工作,指导开展考古发掘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立项、方案审核、工程检查及验收等工作,开展全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立项、工程检查及验收等工作,配合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报、年检工作。指导、协调市本级文旅项目的立项、报批评审及工程结算工作。
(十二)博物馆处。负责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博物馆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推动博物馆及馆藏文物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等工作,指导博物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认定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文物管理处。负责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等工作,负责推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名单,组织开展文物保护业务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四)市场管理与安全监管处。负责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监管全市文化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全市假日旅游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和等级标准考核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科技教育处。负责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创新发展以及广播电视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系统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和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指导文化旅游装备技术提升工作,指导文化旅游高等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六)广播电视管理处。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及行业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及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协调配合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七)宣传推广处。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政务宣传工作,承担舆情应对工作。
(十八)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工作实绩考核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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