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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政局
2024年08月13日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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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2024年08月13日

  主要领导

徐  阳  党组书记

职务分工:主持市民政局党组全面工作,主抓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主要领导

孙海燕  局长

职务分工:主持市民政局行政管理和业务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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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职责

  沈阳市民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申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名监督管理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各区县(市)殡葬管理、殡葬执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按照权限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全市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

  (十三)负责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管和培育扶持,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健康发展。

  (十四)负责监督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

  (十五)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沈阳市民政局设下列正处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营商环境建设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档案和文字综合、调查研究、信息化建设、政务协调、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后勤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政行业标准化有关工作。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贯彻落实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拟订全市民政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拟订民政事业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拟订市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行政审批处)。承担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区县(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协同落实党建相关工作要求。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四)社会救助处。承担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取暖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工作,推进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权限承办中央及省级、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政策。

  (五)区划地名处。负责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等申报工作,承担街道设立、命名、变更及办事处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承担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区县(市)和乡镇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研究拟订全市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地名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地址编制和管理工作。承担审定本市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工作。

  (六)社会事务处(婚姻登记处)。承担推进婚俗改革工作,承担拟订婚姻、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承担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各区县(市)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依法承担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七)老龄工作处。承担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承担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工作,承担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承担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八)养老保障和促进监管处。承担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工作,推动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指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区县(市)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协调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承担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九)儿童福利处。承担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工作,推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相关工作。依法承担儿童福利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指导慈善事业工作。承担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拟订福利彩票管理有关制度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十一)殡葬管理处。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承担拟订全市殡葬政策并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拟订殡葬服务设施规划工作,指导殡葬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殡葬管理、殡葬执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殡葬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承担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图们路20号

  邮政编码:110002

  办公时间:9: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4-23468801